 |
|
|
|
|
|
|
|
关于开展保税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4-9-14 15:17:35 阅读次数:1442) |
|
保税区各企业:
国务院决定于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我市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办[2004]3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保税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保税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表分为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及产量,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情况,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实施 普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1. 2004年9-12月为普查对象清查摸底阶段 2. 2005年1-3月为普查登记阶段 各普查对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写法人单位清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并于2004年9月底之前,随税务申报资料一起交至保税区国税局。 经济普查联系电话:0512-58320912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四日 附:法人单位清查表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