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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港保税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7-19 7:49:31  阅读次数:81)
 
 
                                   
 
 
 
张保发〔2010〕6号
 
 
 
关于印发《张家港保税区科技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税区机关各局室、投资服务中心:
《张家港保税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月9日保税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张家港保税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保税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设立张家港保税区科技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保税区科技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科技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
第三条  科技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和扶持创新注重实效,成果注重产业化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科技资金支持对象是在保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企业及单位。
第五条  科技资金使用范围及用途:
1、支持区内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人才培训等科技活动;
2、支持符合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市场潜力较大,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项目;
3、支持拥有重大核心技术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项目落户保税区;
4、支持区内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贴和启动资金;
5、支持区内科技企业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升级及市场推广等活动;
6、支持区内科技企业进行专利申请、授权和运用、争创名牌和品牌、关键技术引进等工作;
7、支持区内重大科技载体、创投孵化器的建设和房租补贴以及落户在载体内的科技项目的房租补贴;
8、支持与保税区产业结合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研究所、工程技术中心等载体建设;
9、支持区内科技企业进行海内外市场重大拓展、提升海内外市场竞争力等活动,支持区内举办重大展会、活动及宣传活动;
10、支持用于科技项目、科技企业评审及管理的相关费用;
11、其他需扶持的重大科技项目和产品。
第六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科技资金支持方式。
(一)贴息。经批准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其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半贴和定贴方式,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时间相一致,贴息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
(二)补贴与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凡申报科技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张家港保税区内,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部税收属于保税区征管;研发的项目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环保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区域环境控制标准;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申请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资助经费总额;申报项目符合上述第五条中科技资金使用方向的要求。
第八条 符合科技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常年向经济发展局申请科技资金,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根据申请的不同类别,附所需相关材料及近期财务报告等。
第九条  经济发展局对上述申报材料及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和评估工作,向区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及资助计划。
第十条  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申请企业按照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资助金额进行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科技扶持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并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必须组织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计划项目不能按有关规定完成结题的企业,不得申报新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对前2个项目绩效评估不好的企业,暂缓申报新的计划项目;对承担多个项目的企业,在前一项目未完成验收或鉴定前,暂停对新立项目进行资助。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将对项目进行现场跟踪检查,了解科技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报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选择部分重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经济发展局、财政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技资金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施内容时,需报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核批,资金按比例退回财政。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得到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相应扶持资金的项目或产品,园区不再重复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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