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張家港保稅物流園區優惠政策
1、生產型企業進口自用基建物資、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生產用機械設備免征關稅;
2、企業開展加工貿易,不設保證金台帳製度;
3、區內加工企業用含有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製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對其製成品隻按所含境外運入料件征稅;
4、企業從非保稅區購進貨物或加工後再出境,由區內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5、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免領進口許可證,保稅區運到境外的貨物除涉及被動配額外免領出口許可證;
6、企業所得稅率為15%,並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
7、產品出口額達70%以上的企業,在“兩免三減半”期滿後,可繼續減半征收;先進技術企業在“兩免三減半”到期後,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期;
8、免征地方所得稅;
9、企業自建房產免交城建配套費,自建或購置房產,五年內免交房產稅。